债权合同包括哪些
一、债权合同包括哪些
基于债权产生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
2.因为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
3.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
4.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债权人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
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解除合同和自己的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合同债权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债权有如下基本特点:
1、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效力而产生的权利;
2、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3、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4、合同债权一般是财产性权利;
5、合同债权的其他基本特点。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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