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不是要约定期限
一、抵押合同是不是要约定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确定合同、从合同等。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像担保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没有主债务就不可能有对主债务的担保,也不可能有担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从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同一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只要该抵押物的价值不小于多次抵押债务的总和即可。我国民法允许在同一财产之上重复设定抵押,即重复抵押。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致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
法律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是因为一方面,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价值权,权利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抵押物的价值可以被分割,在分割后的价值上当然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是因为各个抵押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顺位,各个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的权利顺位规则实现权利,从而消除各个抵押权在权利实现层面的冲突。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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