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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1 阅读: 112次

一、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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