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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担债务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1 阅读: 113次

一、主动承担债务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主动承担债务合同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订立以及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中虽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第三人为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转让的效力是如何判定的

一般情况下,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

当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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