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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后的审限怎么计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514次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不包括在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管辖异议后的审限是如何计算,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管辖异议后的审限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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