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比较
一、新旧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比较
(一)债务重组定义上的差异
旧准则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二)对公允价值处理上的差异
财政部重新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投资三项准则,强调了真实性和谨慎性,明确回避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趋势。
(三)债务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对债务重组差额处理的变动。旧准则中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中将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另一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或资本公积。
(四)债权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价值的计量。旧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权进行债务重组
母公司可以以子公司的股权进行债务重组。许多母子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债务和债权的关系,一般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债权。一些总公司为了理顺财务关系,减轻子公司的债务负担,往往将其持有子公司债权进行债务重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如果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债转股形式的债务重组来说,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对于债权方来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护不变。对于其他方式如债务的豁免和非现金方式清偿来说,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务方也要确认重组所得,只是如果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资产重组有哪些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资产重组要以产权联接为基础。因为以产权联接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约形式来进行资产重组时过多的谈判成本和道德风险;同时,真正的产权转移可以为新企业的产权明晰创造条件,使新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
2)资产重组要以市场的要求为出发点。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切忌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必须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按照资本追逐效益的原则来进行操作。
3)国有资产重组要有明确的产业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中,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来改变国家的产业结构状况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国家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资产重组活动的结果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需要。
4)资产重组要保持企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统一。资产重组必然会导致大企业、大集团的产生,这样会产生规模效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样可能会造成垄断,而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是有竞争机制带来的。所以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规模的大企业,同时要避免产生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5)资产重组不要寻求一劳永逸的方案。因为现在的市场环境变化是非常快的,今天看起来合理的产业结构,过不了多久就会变的不合理了。同时,从资产重组的主体来看也不可能永久不变,现在是被收购的目标企业,过一段时间可能成为收购方,去收购别的企业。
一般认为,新旧准则下债务重组的差异有:1、债务重组定义上的差异;2、对公允价值处理上的差异;3、债务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4、债权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以上就是对新旧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比较相关内容整理,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