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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请执行期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65次

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至被告后,判决就开始生效被告要按照判决的结果执行。如果被告人不执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强制执行有期限要求的,那么案件申请执行期限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案件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即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生效判决亦称“确定判决”。指诉讼中已过法定上诉或者抗诉期限的判决或者终审判决。凡是生效判决,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在不同的国家,生效判决的具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权人不上诉的,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即为生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立案程序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

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

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

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

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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