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原债务人是不是继续承担债务
一、未约定原债务人是不是继续承担债务
债务关系中存在两个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另一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该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的行为,向债权人表达了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应认定为对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的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1.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
2.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哪些
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以下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配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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