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书
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不是自己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结果对自己利益造成影响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受理的可以提起诉讼,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书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
被告(原审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制定,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撤销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协议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6.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7.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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