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
一、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
1、未成年人不一定能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累犯的认定要点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是什么?
特殊累犯构成要件包括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等。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三、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即使是未成年,也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若是实施了此种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犯罪的,若多次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特殊累犯。对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