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中止执行申请书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难免会有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申请书,使自身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但很多人不知道申请书的该如何书写?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一、案外人中止执行申请书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所xxx,企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xxx(单位)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以上全文就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一些相关内容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往往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为了保护权益不受侵害,书写格式必须要正确。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问题,请您到若悠网进行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