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经过谁的同意
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经过谁的同意
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律师会见嫌疑人需了解哪些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些什么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2、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通过上文的了解我们已基本清楚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经过谁的同意,一般在会见时必须要先申请而且在获得执行机关同意了之后才能会见成功。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