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什么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原因有哪些?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等等。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目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具体事由上又有所不同。
(一)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原因
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期间相加为两年时效期间。
(二)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原因
所谓申请执行期间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期间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而重新开始计算。实践中,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原因:
1、债权人主张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径直向对方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2)债权人通过中间人主张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面对面主张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误解和麻烦。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信得过的或与对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人主张权利。如双方共同的同学或对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债权人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村(居)委员会及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止纷的义务和职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纠纷,债权人可以请求上述组织通过协调方式来解决双方债权债务纠纷。
(4)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动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2、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3、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