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吗
申请再审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吗
申请再审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
再审程序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的表现形式,只要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形式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确定。申请再审权虽具有诉权的性质,但因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导致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程序,因而在再审审查阶段不应轻易限制生效裁判的执行力。若赋予申请再审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可能引发败诉当事人为逃避执行,拖延时间而滥用申请再审权利的问题。因此,本条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阶段性特点出发,为维护生效裁判效力,规定申请再审不具有中止裁判执行的效力。但实践中,对处于上一级法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的案件,执行法院担心一旦启动再审将难以执行回转,因而以案件正由上级法院审查为由暂缓执行。这一做法与本条规定的精神不符。对于有可能再审的案件,为避免出现启动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后继续执行,或者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