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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债权申请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59次

在我们的生活中,欠账是经常遇到的事,不管是对于公司法人还是对于自然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执行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呢?申请书又是怎样的呢?以下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于“执行第三人债权申请书”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现状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就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发现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线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如该第三人收到通知书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又未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程序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最初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300条,同时《意见》第104、105、108条也有所涉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2、63、65、67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103、104条也对该制度的实际运用做出了完善性的规定。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制定的背景来源于我国民事纠纷已决案件中普遍出现的“执行难”问题。

大量的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已决债务是产生“执行难”现象的因素之一。而在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形中,三角债务潜伏其中,间接恶化了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三角债务,部分化解“执行难”现象,制定了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制度,原因在于在该制度制定以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比如代位权诉讼制度。

可以说,为保证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民法体系完善之前,迫切需要一个办法来暂时缓解三角债务的恶化。可以说在当时,在法学界对代位权理论没有成熟的研究,国家立法机关缺乏制定代位权制度的法学理论支持的情况下,由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创设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以解决由于代位权制度缺失而导致的三角债现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经过多次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完善后,该制度体现出一重要特征,即第三人享有完全异议权:法院执行部门对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15内提出的关于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异议,无论理由是否充分,一概不予审查只要15日内提异议,执行部门就必须放弃对该债务的执行。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xx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据本人的申请,你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执行人与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院判决。依据(2008)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xx货款82000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xx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54000元,两项共计136000元。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600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6000元。

申请人:

综合上面的知识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于执行第三人债权到期有着很多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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