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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370次

当法律事务需要执行时,执行书就是执行的法律保证。当执行因某些原因被反驳时我们也需要通过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来阻止执行。今天,若悠网小编为你带来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的内容。

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件来源。在“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执行。”其中的空格处依次填写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立案日期。

2.在“经审查”后的空格处写明驳回执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驳回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立案庭已经立案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形。

3.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结果及裁定的法律效力。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1.审判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有哪些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异议、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确认或不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驳回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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