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进行维护
一、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进行维护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有以下几点: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二、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3、对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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