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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6 阅读: 201次

一、一般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二、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怎样?

1、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可能会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债务人欠债不还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讨债?

债务人欠债不还可以采取的讨债方式包括“函电”讨债方法、“代位取偿”讨债方法、“律师协助”讨债方法等。

1、“函电”讨债方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2、“代位取偿”讨债方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3、“律师协助”讨债方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4、“兼并清欠”讨债方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债权;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5、“留置清偿”讨债方法

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6、“抵押清欠”讨债方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如果个人、单位为他人提供了担保,那么一旦借款人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是有可能会被要求还款的。阅读此文后,若是对一般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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