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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50次

探望权一般是离婚时可产生的权利,当然后还有其他情况,比如对父母的探望权等等。探望根据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逗留性或者暂时性。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探望权是探望父母或者儿女的一种权利,如果存在不允许探望时,在一定的条件下,探望权是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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