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申请执行人回执
很多时候法院判决后对方也并不会按照判决文书执行,这个时候申请人一般会到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那么法院给申请执行人回执对不对?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的法院给,有的不给,可以直接给裁定、判决书。如果你一定要回执,而法院工作人员故意推诿,可以向法院领导投诉,或者向当地监察局投诉,依法维权。
1、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对方当事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即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应当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7日内法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法释〔1998〕15号·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回执并不是必要的东西,法院给不给都没太大的影响。如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对方当事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即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