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是否有期限
一、房产抵押担保是否有期限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并没有约定不动产担保抵押是需要有多长时间的。
但是如果在不动产抵押期限过了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欠款偿还给借款方如果没有按时进行偿还,借款方就可以对名下的不动产抵押进行一系列相关的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清偿顺序是: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房产抵押期间是否可以转让
房产抵押期间可以转让。
《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为例外。抵押财产转让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关于转让所得价款,《民法典》则规定“只有当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效力:只有将“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进行了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才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如果该特别约定没有进行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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