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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30次

大家都知道,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身边没有亲属对他进行监护,我们是可以给他申请监护人的。如果给他申请指定监护人,你知道法院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吗?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的内容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XX县人,无业,住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XX省XX市人,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XX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XX市XX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XX、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XX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X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XXXX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XX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XX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XX镇银苍社区“证明”、赵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XX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XX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XX即为赵XX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呈

XX市XXXX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杨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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