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死亡借款人不还钱
一、担保人死亡借款人不还钱
担保人死后是否要还款,具体如下:
1、如果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已经死亡的,则其责任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承担。
2、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找债务人还款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高利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高利贷,顾名思义是利息高额的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利率,但不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对于高利贷,我国规定,对于所发生的贷款资金,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则属于违法的,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相关法律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三)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般认为,遇到担保人死亡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死亡之后,以担保人的遗产继承人是要在继承的份额之内承担担保责任的。关于担保人死亡借款人不还钱这个问题,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