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可能我们接触很少,他的意思就是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那么限制出境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限制出境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覃**,女,壮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64xxxxxxxx委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韦明律师被申请人:覃**,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林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61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对于执行相关材料的送达等等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系,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月日
限制出境相关内容
一、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根据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以及需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定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批准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定。可见,在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目前,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所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此项权利的目的在于避免民事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国籍区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限制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形成明文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对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做出的,而限制出境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所指向的对象不一样,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财产保全措施范畴。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定,从该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与诉讼保全有所区别。
2、限制出境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分析,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限制出境的目的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强制措施的采取可针对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而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限制出境。
社会上争议颇多,由于限制出境涉及人身自由,可能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应该从严掌握,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