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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99次

执行监督是指对法院的执行过程以及程序的一种监督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我们法院办理各项案件发生错误的时候能够及时的进行纠正。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民事执行监督申请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诉人(案外人):xx有限公司,住所本市xx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XX市xx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xx有限公司,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xx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法人代表。

住所XX市。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xx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京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xx区xxxx。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20xx年将xx区xxxx名下的位于XX市xx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京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xxxx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xx银行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xx有限公司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xx银行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xx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xx区xxxx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xx有限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00096号、京房地证字第c31935号房地产。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签订《承包xx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xx有限公司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xx年之后,xx有限公司虽然还在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xx区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xx有限公司只是xx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而并非如xx有限公司代xx有限公司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xx有限公司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xx有限公司从未担任过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xx有限公司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xx有限公司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xx有限公司20xx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xx]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王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王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xx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一四年二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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