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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申请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69次

银行为了减少不良的贷款资产,银行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有很多,而银行比较接受的是价值比较稳定不会随便贬值的资产,固定资产就符合这样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抵押时一般要写申请书,那么不动产抵押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不动产抵押申请书

1、类型: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抵押权人:

姓名/名称栏:填写抵押权人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栏:法人、其它组织的按提交的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身份证明号栏:根据提交证件填写,如“身份证”、“军官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经办人栏;填写负责办理登记事项的经办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栏:填写抵押权人白天能够联系的电话号码。

3、抵押人、债务人栏:填写方法与抵押权人栏相同。

4、房屋土地状况: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所有权证号(登记证明号):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在建工程转现房、预购商品房转现房的填写预告登记证明号)。

5、抵押范围:填写抵押物的建筑面积和包含的抵押内容。

6、他项权证号:办理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时填写。

7、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填写最高债权额,其它抵押权填写借(贷)款金额。

8、债权确定数额:仅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填写,填写本次确定的债权金额。

9、签章栏:法人、其它组织的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自然人签名并按捺手印,如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需书写:代理人xxx代。

10、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二、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1.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台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电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

2.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例如,1964年制定颁行的苏俄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由于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担保的债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得到清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定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性,以满足债权救济要求。在一些房地产抵押法规中,规定则更为明确。

3.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动产抵押人承担责任具有朴充性,如果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抵押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4.特定性。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5.不转移占有性。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不转移占有,有利于抵押人通过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增加清偿债务的能力,有利于抵押权人避免因直接占有所带来的使用、收益、维护和保管的种种不便,减轻抵押权人的负担。有鉴于此,抵押成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乐意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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