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是否犯罪?
一、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是否犯罪?
1、恶意串通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犯罪的动机有哪些?
1、犯罪的动机包括政治动机、财物动机、报复动机等。
⑴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⑵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⑶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⑷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⑸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⑹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⑺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⑻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⑼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⑽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⑾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
2、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⑵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⑶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什么?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区别包括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等。
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
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
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任何人都不得为了报复他人,就与他人串通起来实施可能会损害特定公民、单位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即使实施了此种行为,有可能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对恶意串通是否犯罪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