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原审当事人
我们知道当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而且要书写相应的再审申请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对于再审申请的当事人,相关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原审当事人,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原审当事人的列明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的上级申请再审的人称为申请再审人,原判决的另一方称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就把其他的原审原告称为原审原告,写明他们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原则上限于原审当事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再审当事人,否则即为再审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此即为当事人恒定主义的严格要求。但不能理解为原审当事人不问条件均可为再审申请人。例如,对于生效裁判获全部胜诉的原审当事人,无申请再审的利益,因欠缺诉讼利益要件不能成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但获得部分胜诉的当事人对于败诉部分有诉的利益,故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再如,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作为再审理由的,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因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乃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免于无辜受损的制度。在必要共同诉讼场合,基于诉权不可分割行使原则,全体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其中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其他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该如何处理,不无疑问。由于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其他人有利,大陆法系立法均将其他人作为再审共同原告处理。但我国审判实务上的做法是,将未申请再审的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不必列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分别提出再审申请的,即便再审理由各不相同,再审法院会进行强制的主体诉的合并,再审事由也予以合并审查,不区分何人提出。对立的当事人均不服原审裁判,同时或者先后申请再审的,均为申请再审人。
相关知识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再审申请人是提出申请的人,而且申请再审人原则上限于原审当事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再审当事人。在列明原审当事人的时候要写清楚基本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