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
1、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
2、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综上所述,作为犯罪的类型,危险犯实害犯是有区别的,主要看处罚点就认定标准。危害犯必须对客体造成一定损害才行,而危险犯没有这个要求,其有危险行为就可以达到犯罪。对于危险犯来说,也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态。属于未遂犯的,从轻处罚。以上就是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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