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是如何的?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刑拘后下面就要考虑是否逮捕。批捕和逮捕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概念,但是并不是一个意思。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批准逮捕和后续的定罪量刑,还有就是在侦查过程当中的一些行为都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以提醒大家注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如果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仍然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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