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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使用假币判刑标准是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5-23 阅读: 160次

一、藏匿使用假币判刑标准是

1、使用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是:

(1)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表现方式

1、第一、持有假币。

(1)从现象上看,持有是一种状态。

(2)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上看,已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持有假币者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而拥有、占有假币的一种状态。

(3)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经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以其他假币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所持有的加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三种:

一是通过其他犯罪行为而获的并持有;

二是因其他货币犯罪而持有;

三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

对于第一、二种来源的的货币,可以认定其他犯罪,不在认定持有假币罪。

对于第三种来源的货币,或者无法证明来源和去向的假币,则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2、第二,使用假币。

(1)使用,就是将持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的行为。

(2)进入流通,可以适用于购买商品,也可以是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用伪造的境外货币兑换人民币,还包括用假币清偿债务、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损失而用于消费等行为。从时间中遇到的个别案例看,对于什么是“使用(行使)假币”,即什么是“进入流通”,可能会发生争议。

(3)应当说,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

(4)“明知”包括指导和应当知道。

(5)所谓“知道”,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确实已经知道,如他人曾经告知过,或者行为人承认已经知道假币的性质。

(6)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阅历、知识、工作经验、假币的流量、获得假币的渠道以及隐匿假币的场所和方法等因素判断,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不可能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假币。

三、使用假币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藏匿使用假币判刑标准是,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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