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调查从哪些方面着手?
财产调查可以从银行存款调查、不动产调查等方面着手。
1、银行存款调查
银行存款是最方便执行的财产,因而成为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首要指向。这里所说的“银行存款”是指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并不仅仅是在银行的存款。
2、不动产调查
不动产执行在实际执行案件当中,一般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不动产价值比较高,处置变现程序完善。第二基于其属性,不动产转移隐匿比较困难,更容易调查。
3、动产调查
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一种财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四类: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原料及产品、个人用品。动产相对于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可移动,不易查找;二是无需登记,不易掌控;三是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容易隐匿。因而在执行实务中,相比于调查不动产,调查动产需要付出更多精力和代价。
4、投资调查
投资包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或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权益等。投资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
5、其他财产权调查
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一些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容易被忽略,针对一些特殊的执行案件,此类财产也应纳入我们的调查范围,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
若是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还款之后,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在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办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若是经过调查后发现债务人没有财产,则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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