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恶意透支的有什么标准?
1、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与善意透支相区别。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欠款是必须要及时还上的,如果达到三个月未归还,而且数额达到较大的,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不归还信用卡还会对自己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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