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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374次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二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三是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了解。

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吗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受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常居住地发生变更为由,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

(5)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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