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特征是哪些?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其违反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项罪名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存在,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不需要行为人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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