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有: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侦查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那么就会存在有羁押的期限,此期限一般就会从批捕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但此羁押期限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因而对于执法人员就一定要在规定的时候之内找到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让违法者承担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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