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出罪问题
在查处组织卖淫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不仅抓捕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卖淫者,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也可能一并抓获。对此类人员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常有困惑。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都予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不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则不轻易定罪处罚。
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
一是从其工作场所来区分。如果是在隐蔽场所,非合法经营场所,则不存在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问题。这是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场所,仍然实施协助组织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不明显。因此,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首要条件。
二是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工作的,从其平时工作中就应发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就不一定能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
三是从所获取的利益来区分。这是认定行为人与组织卖淫者关系密切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仅领取正常的一般性薪酬且无《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协助行为的,与领取高额工资者,明显不同。
上述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是否明显,不能仅从某一方面来区分。
从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配置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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