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最重要的一点原因即在于合同中过于笼统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业主很难确定物业的具体义务,只能推定物业的义务,而这个义务是有限的,很显然对业主不利。
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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