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对于逃犯的羁押期限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网络上追逃的相关事项,也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原因来进行认定的,
但如果不符合羁押的相关规定而采取非法羁押的,就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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