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材物安全;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首先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其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最后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直接责任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般是明知的,即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企业使用;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故意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等。
针对汶川地震楼房坍塌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楼房是否有质量问题、何种质量问题、怎么造成的、谁的责任;
楼房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了楼房的抗震性能,程度大小。
质量问题与楼房坍塌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
还要考虑地震因素。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本人认为应当构成刑事犯罪。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存在着偷工减料,导致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从而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的这种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刑罚处罚的措施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法》第137条当中就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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