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一)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的规定中,此时是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分公司都是要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并且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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