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异地鉴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异地鉴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从这些规定看,异地鉴定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
其次,异地鉴定是否方便当事人。
《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到公开、公平、及时外,还要做到便民。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医,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医患双方都非常方便。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距离的远近,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有利于患者伸张自己的权利等。
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其目的不是否定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相反,正是在保留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再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选择。
从这个角度说,异地鉴定更加方便当事人。
3、异地鉴定是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异地鉴定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
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
《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鉴定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
如果异地鉴定制度安排得当,可以减少上述费用。
如抽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异地鉴定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第四,异地鉴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
目前医疗事故争议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当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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