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侵犯的客体:
是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应当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四)主观方面:
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这时就要需要仔细进行分析处理,如果此时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是构成此罪的,自然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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