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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5-18 阅读: 167次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国家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因为这些化妆品都直接用于人体。如果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但起不到化妆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影响或者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但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不义之财,在化妆品中掺杂使假,生产和销售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肤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肿胀,甚至真皮受损,导致毁容的严重后果,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暇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这里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种类繁多,只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该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二)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特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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