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
对于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故缩小返还范围,存在多少利益,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就不再返还。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应让他负返还全部利益的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不当得利返来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不当得利的受损人知道不当得利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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