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的债权包括哪些
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
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
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
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并且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有从权利的,从权利一般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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