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违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2、罪责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不能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这样的话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是损失重大,那么就会追究其对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明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但是依然总是有人铤而走险的去做,总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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