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有何种情形?
寻衅滋事罪中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主要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及殴打欺负精神病人、残疾人、老人或者妇女儿童等,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的威风而实施犯罪行为,而也会是出于一些目的,他们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可能认定为抢劫罪也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判定依据主要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案件的主客观方面不易认定,但确实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从轻处理的原则来处理,寻衅滋事罪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较轻,因此这一原则的精神成为区分案件性质的又一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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