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是需要换押证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侦查羁押的期限是两个月。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的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若是公安机构要去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将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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