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款的合法程序
根据刑法,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那么在进行扣押的时候有哪些标准呢?法律有哪些明确的规定?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1、财产遭扣押或冻结有权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指出财产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理应配合甚至积极提供证据证实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不能指望侦查机关进行查明,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犯罪嫌疑人,核查证据等工作,查明该冻结的财产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牵连。
2、如何不令被扣押、冻结的财产贬值?
在第一步救济失败后,我们就需要开展第二步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可以申请出售,但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第二,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出售后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实务中,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遇到案件需要巨额赔偿被害人等情况,更加应该及时行使该项权利。例如被扣押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判决生效前是可以申请出售或变现的。
3、冻结财产的数额应与涉案金额相当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但是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比如涉嫌诈骗20万元,却冻结了你200万元的财产,你完全可以提出异议。